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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资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3-0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资料

         1、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安全标准是如何规定?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并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由农业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什么是优质农产品?它包括哪些内容?

         答:优质农产品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它包括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

         3、什么是农业投入品?

         答:农业投入品是指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工业产品。

         4、哪些不合格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和超市销售?

         答:()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5、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答:(1)依法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防止因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2)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有关情况、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农产品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等情况。

        (3)依法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如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答: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7、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建立和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8、国家明令禁止在瓜果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有哪些?

         答:有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 、除草脒、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

         9、目前我国禁止在瓜果蔬菜上使用的高剧毒、高残留农药有哪些?

         答:有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 1605 )、对硫磷( 1605 )、久效磷、磷胺、甲拌磷( 3911 )、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苏化 203 )、内吸磷( 1059 )、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杀螟威、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氰化物、砒霜、西力生、赛力散、溃疡净、氯化苦、五氯酚、 401 、氯丹、水胺硫磷等。

        1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对农产品标识有何具体规定?

        答:(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二)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三)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四)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1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进入批发市场的农产品有何规定和要求?

        答:第三十七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检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1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批发市场规定了什么具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答:一方面,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提供农产品交易场所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承担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并有义务保证市场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另一方面,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联系农产品生产、运输、消费等链条的关键环节,应当承担起相关的把关责任,这样向前可以追溯生产者的责任,向后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和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不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